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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黄万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32号”,诉求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3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本公告于2025年6月16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大鹏办事处综治中心劳动仲裁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