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会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案〔2025〕1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会勇工资人民币5200元;
二、被申请人二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三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被申请人二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三、驳回申请人王会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于2025年9月18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A20栋一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283338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进入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