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先后担任项目安全员、项目安全经理、项目安全总监,2024年5月2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钟某某称其在职期间,缴纳80300元风险抵押金,离职前,提交申请表要求全额退还所缴交的抵押金。某建筑公司主张已依据制度及双方约定向钟某某返还风险抵押金40150元,剩余风险抵押金尚未结算,依据制度及双方约定,风险抵押金结算须具备项目审计及经济责任追究程序完毕两项基本条件,相关项目尚未完成审计及经济责任追究条件,未达到制度及双方约定的风险抵押金结算条件。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保证金,并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且追究劳动者的经济责任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退还钟某某风险抵押金人民币4015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某建筑公司向钟某某收取具有担保性质的风险抵押金,属于变相收取押金,实际上是把企业经营风险变相转移给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被收取押金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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