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2026年第一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时间 : 2026-01-05 10:14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卢某某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2023年6月9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卢某某称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卢某某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在工作群内公告要求所有新入职员工一个月内去公司人事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卢某某未予理会。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已确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主张未签合同系卢某某原因导致,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应向卢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据此,仲裁委裁决: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166.87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若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原因导致,需承担充分有效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强化用工规范意识,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留存相关用工管理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应关注自身权益保护,留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凭证等材料,若遇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需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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