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5〕495号晏学军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诚和建筑材料销售店、王鹏、唐强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6-04-03 15:17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大鹏新区诚和建筑材料销售店、王鹏(411528199*********)、唐强(342101197*********):
本委已受理晏学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5〕49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唐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8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25496.16元;
二、唐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三、唐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31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00元;
四、唐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31日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4855.37元;
五、唐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8588元;
六、唐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464元;
七、唐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9856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6年4月3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B01栋206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20586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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