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2026年第二期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时间 : 2026-04-29 14:33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张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为11000元。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某科技公司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张某多次与某科技公司沟通未果后离职,要求支付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某科技公司辩称事假可抵扣年假并按基本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起符合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条件,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某科技公司主张事假抵扣年假,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了事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不予认可;另,某科技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核算,该主张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亦不予认可。经仲裁委核算,张某依法享受未休年休假天数17天,扣除某科技公司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向张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7195.4元(计算公式:11000元÷21.75天×17天×200%)。

  【典型意义】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及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不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针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以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以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核算。同时,用人单位就已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事项,承担法定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即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以本单位事假抵扣、内部管理规定等事由,免除或削减未休年假工资支付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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