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人介绍进入某项目工地工作,工资每天400元,包住不包吃,实际工作天数为123天。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均向王某支付过工资合计24000元,王某工作至2023年11月3日,仍有25200元工资未支付,王某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252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依据王某提交的《工人退场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系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农民工。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结欠王某工资25200元,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仲裁委对王某要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5200元的仲裁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建设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机电公司系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单位,故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某机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用工关系,但也需要就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裁判规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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