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6】11、12、13号谢锡钤、李晓雨、刘建辉诉深圳长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6-07-09 09:42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长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谢锡钤、李晓雨、刘建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6】11、12、1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对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6】11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锡钤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
对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6】12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晓雨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8520元。
对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6】13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建辉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7672.33元。
本公告已于2026年7月9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东沙路6号2102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40062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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