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6年第5期(总第7期)

时间 : 2026-09-15 14:30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基本案情】刘某于2024年12月23日入职某餐饮有限公司,岗位为厨师,实际工作场所为某餐饮有限公司承包某投资公司的餐厅,于2025年3月28日离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餐饮有限公司亦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刘某的工作内容由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张某安排,刘某及餐饮部其他员工的工资,大多由张某以微信、个人银行账户的形式转账发放;刘某在职期间,也曾收到过某餐饮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支付的一笔工资。案涉餐饮部由某餐饮有限公司安排专人,以手写登记的方式记录员工考勤。现刘某请求确认,其与某餐饮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张某系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该公司监事。本案中,刘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均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根据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刘某接受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张某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并由张某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再者,刘某所提供的劳动,属于某餐饮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仲裁委认定刘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刘某与某餐饮有限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前述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证据;若自身劳动权益遭受侵害,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