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6〕151号徐明华诉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6-10-16 09:32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徐明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6〕15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0700.79元;

  三、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1348.11元;

  四、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950.41元;

  五、深圳市腾飞昌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411.08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6年10月16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B01栋206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20586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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