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