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违反前款规定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