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事发单位发现险(灾)情应立即向新区专项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办事处报告险(灾)情,新区专项指挥部应当在12小时内尽快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一级至三级的,新区专项指挥部收到险(灾)情信息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报告险(灾)情,并向其提出认定申请。(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四级的,事发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新区专项指挥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原则上,新区专项指挥部在收到书面认定申请后的12小时内出具认定意见。
分享到:
数据开放
站群导航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粤公网安备44031202000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