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和《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所属)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合法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二)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包括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科、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科、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预案管理科(核应急科)、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科、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基层基础科、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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