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数字化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拟订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容管理、数字化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专业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城市维护费(不含道路部分)和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四)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公园、绿道及道路绿化(不含高速公路及林地绿化,下同)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及提升行动。
(五)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下同)设置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所属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公园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工作。
(八)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及考核。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街道、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九)统筹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共同责任考核。
(十)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工作。
(十一)负责新区范围内规划土地监察重点案件的查处,督促、指导各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辖区内实施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十二)统筹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十三)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新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