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详见附件)。
受理期限: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诉讼
(1)直接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限为15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当事人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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