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
行政许可 |
序号 | 主体 | 权利类型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申请人 | 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 大鹏新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大鹏新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3 | 公众 | 查阅权利 | 大鹏新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 | 申请人 | 获知办理许可期限延长理由的权利 | 大鹏新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5 | 公民或组织 | 举报权 | 大鹏新区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6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1.行政复议 水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