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起赔偿要求。
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二)救济途径、权利救济方式和期限
1.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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