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1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二、执法机构设置
执法机构设置在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司法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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