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
(一)行政许可 | ||||
序号 | 主体 | 权利类型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申请人 | 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2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3 | 公众 | 查阅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4 | 申请人 | 获知办理许可期限延长理由的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5 | 个人、 组织 | 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6 | 申请人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 复议机关: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诉讼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7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 复议机关: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诉讼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二)行政处罚 | ||||
序号 | 主体 | 权利类型 | 受理机关 | 法律依据 |
1 | 当事人 | 知情权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2 | 当事人 | 陈述、申辩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 | 当事人 | 确认权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4 | 当事人 | 申请回避权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5 | 当事人 | 听证权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6 | 当事人 | 拒绝缴纳罚款并予以检举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7 | 当事人 |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8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申诉、检举权利 | 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9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权利 | 复议机关: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 诉讼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二、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和期限 (一)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档案局或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