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指导全区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2.依法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依法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龙岗区档案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如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相应委托由深圳市龙岗区档案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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