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二)执法机构设置
教育科、安全和德育科、卫生健康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