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书面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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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书面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