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投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公或婆婆、岳父或岳母、儿媳或女婿为户主的家庭户;
2.被投靠人属于已挂靠朋友或其他亲属家庭户的,经户主到场同意,其深户子女、配偶、父母可迁入该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