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
时间 : 2021-09-28 14:39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24日24时,通过邮件方式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十四条中“从规划土地监察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月起予以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和“停发补助对象改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之后,自改正或消除的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有冲突。若受到处罚和改正在同一个月,这两句话的意思就有冲突了,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采纳。已修改。
二、不配合政府搬迁还在考核范围内么?
采纳情况:解释。在考核范围内,第五节土地整备部分有相关表述。
三、如果破坏环境已经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就不应再重复扣减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而且生态补助是给大鹏半岛原村民的补偿,建议取消该考核。
采纳情况:未采纳。根据《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深府〔2007〕3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态补偿的原村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如果在生态补偿期间原村民发生破坏环境、违法抢建、非法经营等行为,政府有权终止发放其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费。
特此公示。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