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执13037号涤除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88XW;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东区28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鹏)劳监罚告〔2025〕N001号】。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深(鹏)劳监询〔2025〕N001号】、劳动监察取证记录(注册地张贴)、劳动监察取证记录(EMS邮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4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沙路6号执法楼2102,联系人:滕有富,联系电话:0755-84401470)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述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鹏)劳监罚告〔2025〕N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