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深(鹏)劳监罚〔2025〕N001号】

时间 : 2025-09-26 14:42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执13037号涤除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88XW;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东区28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鹏)劳监罚〔2025〕N00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深(鹏)劳监责〔2025〕N001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深(鹏)劳监罚告〔2025〕N00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84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深(鹏)劳监询〔2025〕N001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深(鹏)劳监责〔2025〕N001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取证记录(注册地张贴)、劳动监察取证记录(EMS邮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沙路6号执法楼2102,联系人:滕有富,联系电话:0755-8440147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述地址领取深(鹏)劳监罚〔2025〕N00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附件:

  1.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2.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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