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执13037号涤除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88XW,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东区28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深(鹏)劳监责〔2025〕N001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深(鹏)劳监询〔2025〕N001号】、劳动监察取证记录(注册地张贴)、劳动监察取证记录(EMS邮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2栋2102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水头沙东沙路6号,联系人:滕有富,联系电话:0755-84401470)。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单位逾期仍拒不改正,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5年4月17日